更新时间:2018-06-01 11:26作者:王华老师
(二)履职尽责,积极预防,妥善处置涉外案(事)件或者避免重大涉外责任事故发生的;
(三)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进行宗教活动以及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举报的;
(四)对企事业单位或者私营企业非法聘用外国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
(五)在引进和聘用中高级外国人才工作中业绩突出的;
(六)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犯罪活动包庇或者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