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6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外国人参加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应当将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畴,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区外国人综合管理与服务队伍,协助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外国人住宿登记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及时将外国人住宿信息准确录入住宿登记系统。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的需要,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区域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十七条 将房屋租赁给外国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外国人购买房屋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一年以上居留证件的,须提供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由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
医疗卫生单位对外国人进行健康体检时,发现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
自治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和涉外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进行宗教活动以及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