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0:27作者:王新老师
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6、营造文明安全乘车环境
驾乘人员应规范服务,乘客要遵守乘坐规则
【原文】
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解读】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有关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若违反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者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条例》同时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公交乘坐规则,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宠物乘车等。乘客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交优先百姓出行更便捷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初步统计全省共有城市公交企业113家、从业人员约3.73万人,在营车辆总数超1.8万台、年客运量达到24.75亿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