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17作者:王新老师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本条规定了室内禁止吸烟范围。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实施准则的公共场所定义为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室内可定义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试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还是临时的。工作场所定义为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为包括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包括出租车。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完全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也与国内外控烟日趋从严的形势相吻合。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控烟工作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循序渐进”的思路,实现立法先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为公众创造无烟环境。因此,严格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划定室内和室外禁烟场所的范围,既能展示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的良好风貌,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
与现行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同,室内禁烟范围并没有采取列举法,避免挂一漏万,因此采取了高度概括的被媒体称为“戴顶”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体现了立法的宪法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你可以抽烟,但是不能损害不抽烟人的健康权利。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本条规定了室外禁烟范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不仅要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且“适当时”还应在“其他”(也即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众免受二手烟侵害。在2008年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中,已将“体育”和“教育”这两类场所列为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不仅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共识,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因此继续沿用。考虑到妇女和儿童是最容易遭受“二手烟”侵害的群体,更需要无烟环境的保护。本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无烟校园”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因此将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纳入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并且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也就是说,上述区域,不仅室内区域全面禁烟,室外区域也是全面禁止吸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