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2作者:王新老师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取土、焚烧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本条例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道路等用地中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区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