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在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一次一处移植或者砍伐30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
第三十五条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绿化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六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