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7:27作者:李天扬老师
3.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为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进,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为了避免新的安全隐患出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为了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二、事故调查规范程序
1.明确分级责任
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是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二是一般事故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三是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四是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并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和工会参加;按照最近国家关于检察院参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
2.明确出现分歧时的处理办法
为了防止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出现,影响调查进展,《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决。”
3.加强事后跟踪
为了加强对事故调查的跟踪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4.分清事故处理职责
对事故处理中职责不清,处理决定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