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0:26作者:三水老师
(四)关于执法保障和协作
《条例》第四章围绕执法行为和执法队伍保障、联合执法、执法联动机制等方面对执法保障与协作进行了规定,同时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增加了公众参与机制、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等规定。考虑到在综合执法中涉及到利用专业技术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城管部门往往因缺乏技术力量而无法准确认定,城管部门只能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函要求其做出认定,但有些行政职能部门的答复常常拖延或者不明确,导致城管部门难以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关于公安机关的配合保障问题,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内容,《条例》规定了城管和公安的联合执法体制,明确了联合执法的内容以及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配合的具体情形。
(五)关于执法监督
《条例》第五章共用了五个条款规定综合执法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市、区政府对本级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及上级综合执法部门对下级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指社会公众对城管部门的监督。此外,为了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条例》第四十七条专门设定了综合执法部门定期听取司法部门及社会公众建议的条款。
(六)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章针对综合执法的不同主体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综合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条例》第四十八条列举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第四十九条规定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针对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或其他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征求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条例(送审稿)》经市法制局审查后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11月25日向四个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截止12月1日,共有17家单位书面回复了修改意见,其中,对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爱卫办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市编办、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市民防局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单位回复无意见,市公安局口头回复无意见。2015年12月2日,巴特尔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会上,市财政局、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民防局提出了修改意见。2015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会上,市财政局、市编办等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