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0:26作者:李一老师
(二)关于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和管辖
1.关于综合执法职责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2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6〕59号),我市综合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八方面内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扩大了综合执法的范围,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务、物业管理和卫生管理四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条例》第十条确定了十二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并明确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2.关于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调整原则
目前我市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范围与国务院及海南省政府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原因主要是有时以会议或口头的方式变更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执法范围的随意改变不但增加了综合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增大了执法难度,不利于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综合执法范围的改变应经省政府批准,为确保综合执法的严肃性,《条例》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以及调整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关于综合执法的管辖权
《条例》确定了管辖的原则即属地管辖,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及发生争议情况下的管辖的确定原则。第十三条规定:“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相邻区域的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三)关于执法规范和措施
为了解决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实际问题,使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条例》第三章针对我市管理实际对综合执法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对查扣物品的处理方式以及当事人逾期未领回物品的处理程序、公告送达的程序、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特别规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