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38作者:三水老师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抢险救灾,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安全监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田、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工作。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实行登记的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登记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纳入登记范围的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强制报废制度,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定制。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登记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实行登记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州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
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挂牌、免费发证、免费检审验。具体办法由其制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