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4:1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第八章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