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4:09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六条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港口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的输送、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
新建大型煤场、物流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第四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区域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对开采出来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环境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秸秆高效综合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综合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四十九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在城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五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