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0:17作者:才子老师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级或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校车驾驶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将非本地核发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纳入管理,并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不具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和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统筹、协调本级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合理规划设置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运行时间。校车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县级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计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数量和校车的运行情况,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统计和规划。
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或设区市级政府承担。
第三十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驾驶入应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