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0:15作者:王新老师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推进通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通信业务经营者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履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