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0:15作者:王华老师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本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遵循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集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本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需求与布局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对涉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依法实施规划许可。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城乡建设活动应当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作为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和土地使用等审批(核准)的依据。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通信设施的建设需求,预留通信设施建设空间。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前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通知省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等要求。
第十二条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并保障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等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住宅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住宅建设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