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46作者:李一老师
加大问责力度增设补偿机制
山东疫苗案带给人们的反思还有如何进一步惩治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监管不力现象。
在宋华琳看来,在2005年版的“条例”中,未能对某些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或者设定了过轻的法律责任。
“因此,有必要实行多元化惩戒方式,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为民事救济提供更便捷的途径,加强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实现疫苗监管目标,捍卫公众福祉。”宋华琳说。
“决定”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从如下一些变化中均可“循迹”:
针对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给予责任人员5年至10年的禁业处罚。
增加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未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法购进第二类疫苗以及生产企业违法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作了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还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作了补充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针对实践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不够及时、专业等问题,“决定”在“条例”确立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以期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借助保险机构的专业力量,科学、高效、中立地处理异常反应补偿问题,提升预防接种补偿工作的效率,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解除预防接种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群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