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15作者:王华老师
亮点四:明确强制报案制度,增强社会保护力度
法条依据: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亮点评析:该条规定是特殊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一方面典型地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是家庭法,更是社会保护法,另一方面也再次明确反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或者仅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而是国家、社会、家庭、每个个体的共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草案规定适用强制报告主体的受害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而正式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则取消了“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究其本意应在于保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主决定权,但笔者认为这部分群体客观存在无法报案、寻求救济的可能,应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保护。
亮点五:创设轻微家庭暴力下的告诫书惩戒方式,配套查访、监督制度
法条依据: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亮点评析: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告诫书的惩治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达居民、村民委员会,由基层组织对家庭暴力主体进行查访工作,保护受害人。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更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效力。
亮点六:指导受害人举证,弱化受害人证明责任
法条依据: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评析: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但如何分配、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未明确。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索性删除了该规定,转而规定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形式,客观上指引了受害人如何收集证据、便于举证。“等证据”的规定也允许了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受害人在公安局所做的笔录、妇联投诉记录、家庭未成年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的举证途径是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做好伤情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