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15作者:王新老师
《反家庭暴力法》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列举的形式,并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纳入家庭暴力中,扩大了家庭暴力外沿,增强法律适用明确性。此外,“等侵害行为”的规定为备受争议的性暴力、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形式留下适用可能,也为日后条件成熟情况下的细则或司法解释的出台保留空间。
亮点二: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法条依据: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评析:《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又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故即便具有近亲属关系(如兄弟)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法。而家庭暴力之所有区别于其他侵害行为的本质原因在于实施主体之间的亲密性导致暴力行为的目的控制性、过程隐蔽性、周期反复性等,故而需要法律的特殊规制和保护。
由于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如情侣同居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亲属照料关系等共同生活主体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同质性,因此,此次《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的形式,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修正了草案将主体限定过于狭窄的问题,有力地保护了其他亲密关系中的受侵害人群的基本权利。
亮点三:明确反家庭暴力的五大原则,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
法条依据: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亮点评析:《反家庭暴力法》总则开篇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五大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零容忍;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保护当事人隐私;实行特殊保护。其中,在特殊保护原则上,相比草案,《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主体,扩大保护对象。而对于轻微家庭暴力情形,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立法倾向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隐私。该五大原则将成为今后国家、社会、家庭各级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核心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