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3:25作者:李天扬老师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