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3:2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2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