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0:3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处罚办法》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处罚办法》出台使消费者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诉讼,通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就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确细致与时俱进
吴景明认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界定十分细致,操作性很强。以第五条第九项为例,该项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属欺诈,这把经营者“提供分量不足商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让人更加容易辨别和理解。
吴景明表示,改变计量器准确度这种欺诈行为普遍存在,而在1996年原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并没有对计量器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执法中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利于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此次出台的《处罚办法》在第五条第九项中作出了细化规定,更有针对性,也更接地气。
吴景明认为,具体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更加具有生命力。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不仅可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缩小行政裁量范围,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处罚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与时俱进。在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购物方式的背景下,《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特别针对网络购物常见的欺诈手段予以规范,认定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属于欺诈。
此外,《处罚办法》在注重对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还特别注重对服务欺诈的认定。不仅在多项条款里提到了服务,还在第十三条新增了对装修、家政服务、房屋租赁等服务领域欺诈行为的认定。
吴景明告诉记者,与1996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服务消费水平较低的状况相比,如今服务在消费中所占比例已经非常大,可以说百姓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服务消费。工商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非常重视这一变化,及时作出相关调整,也是与时俱进的一大表现,体现了立法与时代发展的合拍。
减少扯皮提高效率
《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了以下两种原则:
一种是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6种情形,也就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