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30作者:王新老师
九条:经党支部讨论,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对象,团组织应通过进一步培养、教育、考察,并每学期对其思想、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在事先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再按“推优”程序重新推荐。
四章 组织领导、培养、考察
十条: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或随时)向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
十一条:各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推优”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团委每要对团支部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十二条:“推优”工作实行党支部的直接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支部开展的“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度发展党员计划时,要主动征询团支部的意见。
十三条:党支部每季度要听取一次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汇报,帮助团支部研究和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他们做好“推优”工作的责任感和业务能力
十四条:各党支部要把是否做好“推优”工作分别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团支部换届后,应及时做好“推优”材料的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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