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10作者:李一老师
、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左右,女职工和青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四章 组织制度
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为一届,每半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