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26作者:王华老师
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条 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适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十一条 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不适合本岗位者,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一,二考核仍为基本合格者免去试用期职务。
五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十二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其负责客观性和真实性。
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回避的人员。
十四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八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组织、纪检、监察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部门、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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