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3:30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七条 公寓楼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安置对象方可入住,村(居)委会应及时组织为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公寓楼除依法可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居)农村村民外,原则上不得买卖与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从购房居住之日起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过户手续。
十八条 公寓楼及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建设费用,属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属村(居)委会建设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予以公布。
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楼成本价是指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即建安费+综合费+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价是指房屋市场销售价格;安置价是指县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低于成本价的购房价格。
以上安置价、成本价、市场价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二十条 公寓安置楼建设应当吸收被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成本核算和质量监督。
二十一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提倡实行公寓楼式安置,原则上大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行公寓楼式安置。
二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内原住农民(户)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律进入农民建房小区,任何个人不得在农民建房小区外翻修和新建私人住宅。
原住农民(户)所在村(居)民小组无集体建设用地或人均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亩以下的,不得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二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进入居住小区建房以本办法实施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基本户,每户建房建筑占地面积除道路分摊面积外不得超过平方米。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确需建房的,应拆除旧房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整体联建,基本户与分支户建筑占地总面积可增加至平方米以下。
二十四条 公寓楼入住户、远郊私人建房区、集中联建建设区新建房户的原宅基地还耕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由原住户承包经营,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二十五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农民(户)的资格认定及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应备齐户口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申请报告等资料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天,期满无异议的,依法按程序组织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六条 原住农民户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原住农民(户)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改为其它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原住农民(户)已采用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私人住宅收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