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3:30作者:王华老师
九条 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寓楼安置区和农民建房小区建设工作。
十条 公寓楼安置区的建设资金来源: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相应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征地项目应支付的公寓楼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选择公寓楼安置对象的应交购房款;其它可用于公寓楼安置区建设的资金。
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区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原住农民(户)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公寓楼安置区可按小区建筑总面积适当的比例建设经营、办公及其它公服务用房和堆放生产用具的杂屋间。经营性用房产权归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随意转让,优先安排该小区安置户承包和租赁经营。经营性用房的收益必须优先满足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公设施维护的需要。
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凡因建设项目征用(收)集体土地宗地拆迁安置户在户以上的,必须按规划修建公寓楼予以安置,其安置户不愿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宗地拆迁安置户在户以下的可选择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也可选择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
十三条 公寓楼建设按照农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及相关手续,并享受农民建房税费政策。
十四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属本村(居)委会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建房只能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或申请进入公寓楼安置。
对申请集中联建的原住农民户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颁发前拆除原有房屋并退基还耕,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农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
对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的,在办理公寓楼安置房入住手续前,应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基还耕。
十五条 公寓楼安置的对象以基本户为单位,凡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分户,安置户均以户为单位申报户型面积。安置户需提供户口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和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进行严格审查并张榜公示天,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村(居)为单位再次张榜公示天,接受群众监督,最后报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备案。
公寓楼安置户按人平安置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进行安置,原则上一户一套。每户原则上可在其所在小区内按成本价购买底层杂物间间。
安置户每人享受平方米的安置价、平方米的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安置户型建筑面积最小的不少于平方米/户,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户左右。
公寓楼安置入住分配,其楼层选择由拆迁安置对象集中讨论后,统一进行抽签确定,适当照顾老、弱、病、残等拆迁安置特殊对象,有关楼层差价均按国家有关住宅楼层差价率结算。
十六条 公寓楼安置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待危房拆除还耕验收、土地退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后,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万元。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提前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万元,但今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不再享受分户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