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3)
更新时间:2018-12-05 23:27作者:王新老师
音像资料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 十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保存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十九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条 除在党内文件中对保管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党务公开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五、党务公开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事务公开检查,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做法,抓好工作落实。二十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装入个人档案。 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参照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下列违纪情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