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2)
更新时间:2018-12-05 23:27作者:王新老师
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 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由相关工作负责人提出,由分管领导把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相关工作负责人负责。 九条 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督促相关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据内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呈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公开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有别;根据层级不同,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十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十一条 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委及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可与原事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也可分设监督电话。 十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十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十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四、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制度 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归档保存。 十七条 归档内容:在公示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