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3:25作者:王新老师
(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给一次假,假期为天。
、出国前确定留学限在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凡享受一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天至天者,由所在部门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旷工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旷工累计天以上(含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天或一内累计旷工天者,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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