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2:18作者:王华老师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
、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终奖金;
、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