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3)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7作者:王新老师
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银行开证申请书; 、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同核对。 十九条 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 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二十一条 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一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 行提交下述资料: 、购汇申请书;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