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2)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7作者:李一老师
,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八条 关于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黄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报关单: 、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出口退税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报关单; 、外贸发票; 、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十四条 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三章 进口业务 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审批表》; 、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