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规定(3)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7作者:李一老师
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同制定对策。 □ 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