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11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四条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认真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的问题。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在保证落实国家定抚定补标准的前提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本地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定抚定补标准,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群众中等以上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工作组检查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这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