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11作者:李一老师
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的国有、集体的公共汽车(含中巴,不含出租车)。
第十六条
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配偶按规定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其户口、粮食关系由公安、粮食部门及时予以办理,不受农转非和城市户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住房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其假期应予优先安排,路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不变,奖金照发,调级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设置有学校、幼儿园的其他部门应积极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入托入学问题,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一律不能收取不合理的教育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军队干部家属应优先安排上岗,符合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而失业和困难企业的富余职工,属于军队干部家属的,应优先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认真做好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待统筹工作,优待面应达到100%,优待金标准应与当地人均收入同步增长。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单位按其工资的70%发给,入伍前没有工作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当地民政局统筹解决。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双拥模范城(县)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75%。
第二十二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开发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从农村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第二十三条
认真搞好军地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随调配偶、子女的安置工作,安置率应达100%。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妥善解决地方性各种补贴,特别是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