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02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学校转专业的工作安排,根据各专业的实际要求,组织学生进行转专业考核。考核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转专业考核实施细则并在公布后执行。
对依据第四条(一)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院进行转入考核时应同时兼顾到学生的高考成绩、在校学习加权平均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对根据第四条(二)、(三)、(四)提出转专业的,可直接进行转入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布的程序与要求,在学院信息公布平台和橱窗,对转专业考核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学生申请转专业材料或转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教务处学籍科以书面形式署实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学院公示结束,及时将通过转入考核的学生名单按规定的要求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经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进行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尽快办理完转专业的有关手续,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核算、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可跟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但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缺修15及以上课程学分数的,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转入的专业处于大类学习阶段尚未进行分流时,需按大类培养阶段学习,但在分流时不参与大类分流直接编入相应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各环节的课程修读,毕业时按转入专业进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对转入学生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指导学生的课程选修。
第十六条转专业工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并按校务公开的要求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协同舞弊作假者,通报其单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外国籍和港澳台籍本科留学生的转专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2016年普通本科生转专业中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