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09:21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2016年我校本科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根据各省(区)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十五条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区、市)招生,全部为提前批录取。具体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按理工科大类录取,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我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以机试为主,测验考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创造性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我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能力测试并在提前批相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达到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条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含面试)占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仅限已参加我校自主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理工类专业要求,且综合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