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4:35作者:李一老师
(一)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按要求规范制定招生章程,对学校的办学类别、录取规则(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备案,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正式向社会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站以及宣传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合法、完整。
(二)规范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招收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高校,以及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梳理总结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规范测试管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农村卫生人才定向计划等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和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本科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专业术科校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传力度。省招生办公室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将公布各高校的招生计划、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或排位)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