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20: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即除购买价款以外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所以会计上,因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应资本化。
八、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企业选择将不征税收入纳入应税收入缴税后,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如果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纳入应税收入缴税且在会计上没有将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延伸问题:为什么将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不行?
笔者意见:支出单独核算的应该也可以。放弃了就是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当然应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必看其支出是否单独核算,单独核算支出,企业有可能也是出于监管和控制的需要。
九、查补的所得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享受税收优惠查补税款稽查是否可作处罚基数?
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相关处理原则,我们认为查补的所得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稽查罚款基数应按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数据确定。
笔者意见:解答认为“稽查罚款基数应按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数据确定”,笔者认为不对,应为不缴、少缴税款的数额作处罚基数(享受优惠后的)。
延伸问题: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追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基数,查补利润是否可以作为追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基数?
笔者意见: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追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基数,查补利润不可以作为追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基数,因为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基数是根据企业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