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20:52作者:三水老师
延伸问题:出差途中也有接待开餐(如何划分),都列入差旅费吗?
笔者意见:出差途中的接待开餐,应列招待费。准确的划分的确有难处,但可以要求企业列支时,提供招待情况说明及出差及相关审批人员的签名。
四、以股东名义借入资金,实际为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其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股东开出发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五、对自建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例如主体完工于8月投入使用,但配套设施于2016年4月才完工,会计上于2016年4月办理竣工验收并转入固定资产,08月-2016年04月期间借款费用是应该资本化还是在当期费用列支在税前扣除?
答: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即需资本化。
笔者意见:此问题值得思考。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
1.按会计准则,自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即需资本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实际中,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后,因各种原因,暂时未办理或未能办理竣工结算的,那么按《企业所得税法》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均可确定为计税基础,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就存在差异,事实上,竣工结算时,一般都会有差异调整,且大多为调增。
4.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资本化规定比较现实合理,《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项规定不现实不合理。
六、.混凝土行业的报废的混凝土能否在税前列支,如何确认正常损耗的比例?
答:按行业技术标准确认。
延伸说明:非正常损耗也可以税前扣除。
笔者意见:可以扣除,不必考虑正常、非正常。
七、企业用借款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资本化。
答:不应资本化,可记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