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6 20:54作者:三水老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