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6 20:54作者:李天扬老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