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2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项目储备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区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并于每年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中央和市级农综改资金下达到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级农综改资金以及区配套资金及时下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并将下达的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滚动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将当年收到的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批复计划在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各区自评情况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市考评情况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重点改革事项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
第十五条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各区自评和市级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农综改资金挂钩,并对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农综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