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1作者:才子老师
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监督检查
(一)全面开展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对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258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财建〔2016〕265号)等相关规定,围绕投资基金设立、运作、风险控制、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各个方面开展自查,认真填报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切实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改进管理,切实提升投资基金管理水平。对违规运作的,要立即纠正,着力补缺补漏,及时规范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采取果断举措,完善收益和亏损的分享分担机制;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不健全的,要及时纳入预算,依规核算报告。
(三)完整报告情况。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厅相关处要于4月2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报告、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其中:市、县(区)报告由市财政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投资基金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