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1作者:才子老师
(一)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负面清单。严格政府投资基金管控,对投资基金运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违规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和退出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明确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位,落实基金决策、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基金稳健有效运行。要建立严格的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投资基金退出时,按照章程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规定进行权益评估。投资基金退出后,要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行中的风险。要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收益处理和亏损分担方式。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和利息,归属政府的部分除明确约定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国库;投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资金拨付、投资收益、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等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准确完整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加强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本金、基金投资损益等日常核算。投资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资产和权益予以确认,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及时记账。完善投资基金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五)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健全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细化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对投资基金投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运行管理、基金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全面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取得效益和存在问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选择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对基金信贷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促进投资基金优化管理、提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