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1 21:53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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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税网相关内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读
《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予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度省级税务机关报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了修订部分条款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反复认真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为《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就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将主管地税机关作出欠税确认、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欠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告知相关事项后,纳税人对通知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由“有管辖权的地税机关”修改为“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规定“对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上述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查意见,将《办法》原第十条第九项“告知欠税人如对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告知欠税人如对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