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1 21:53作者:李一老师
二、修改对清缴欠税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执行的表述,使其更加准确规范。
《办法》原第十八条规定“欠税人清缴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执行。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不完全相符,执行中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修改为“欠税人清缴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三、修改对报请核销欠税时附报资料的要求,不再作细化规定,仅明确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办法》原第二十四条规定“州(市)地税机关报请省地税局核销欠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州(市)地税局对省地税局的核销请示;(二)县(市、区)地税局对州(市)地税局的核销请示;(三)《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四)法院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清偿的终审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五)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企业清算完成后法定的综合清算报告及其附件,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财产表,无法提供的需作情况说明;(六)纳税人在欠税形成期的纳税申报表或在稽查及日常检查中制发的税务执法文书。”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实际操作经验的总结,为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修改为“州(市)地税机关报请省地税局核销欠税时,应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