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22:57作者:王华老师
2.岗位考察期。拟任职人员的岗位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期不合格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回原单位工作。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在遴选机关考察期内,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级。在公示、岗位考察期阶段出现缺额的,可在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范围内择优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公示和岗位考察。
3.办理相关手续。考察期满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七、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在遴选的任何阶段及岗位考察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遴选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报考者在遴选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遴选资格、不得参加遴选考试、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
(二)盟市、旗县(市、区)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并做好推荐工作。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遴选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四)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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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技术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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