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4作者:王新老师
(九)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以及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做好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妥善处理本市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方案的衔接问题。10月1日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10月1日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实施。
(十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准备(2016年5月底前)。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大会,布置改革启动相关工作,组织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模拟测算、信息系统调试应用等工作。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参保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