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1:59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六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待遇计发办法
第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不足年限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区基础养老金120元/月;县基础养老金不低于85元/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30%除以139。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财政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缴费人员死亡的,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丧葬费标准统一为1200元。今后,丧葬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资金分担比例
第十四条 区:上级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丧葬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30%部分和当年度基金收支缺口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县:上级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丧葬费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30%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4比例分担;当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由县财政承担。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